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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界沙田大圍積福街3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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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wps@tungwah.org.hk
電話:2694 9272 | 傳真:2602 76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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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屆家長教師會執行委員會委員名單
顧問:鄭偉鳳校長
主席:楊永强先生
副主席:黎耀東先生、翁曼詩副校長
司庫:吳倩婷老師
財政:鄧惠霖女士
秘書:巫燕冰老師
助理秘書:李芷心女士
聯絡:吳嘉琪女士
總務:陳麗華女士、麥景峰主任
康樂:馬园园女士、陳麗嫦主任
1. 定名
本會定名「東華三院冼次雲小學家長教師會」 ,以下簡稱「本會」,為一非牟利機構。
2. 會址
沙田大圍積福街38號
3. 宗旨
加強學校與家庭間的聯繫及溝通。
增強家長間的聯繫及認識。
支援學校,共同推展教育,提高學生福利。
本會為東華三院冼次雲小學法團校董會唯一認可的組織,協助選出家長校董出任該法團校董會。
4. 會籍及會員權利與義務
會員:
名譽會員 — 凡本校離任校長、副校長、本會前任主席及副主席均得為名譽會員,不需繳交會費。社會知名人士可應邀為名譽會員。
當然會員 — 現任本校校長及教師均為當然會員,不需繳交會費。
普通會員 —本校現就讀學生之家長或監護人,除非以書面向會方提出反對者,均自動成為家長教師會普通會員,不需繳交會費。
附屬會員 — 凡畢業學生家長均可申請為附屬會員,不需繳交會費。
權利:普通會員與當然會員有動議、和議、表決、選舉和選舉權;而名譽會員和附屬會員只有列席會議及參與大會主辦活動的權利。
義務:
遵守本會會章。
服從會員大會,全民投票及執行委員之議決案。
促進會務發展。
5. 組織
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為本會最高權力機關,由全體會員組成,休會時,由執行委員會處理會中事務,並每年召開週年會員大會一次及按情需要召開特別會員大會。
「週年會員大會」需於每年十月中旬期間召開,召開會議日期及議程於七天前通知全體會員。
職能:
週年會員大會
省覽及通過執行委員會提交的全年工作及財政報告、來年工作大綱及財政預算。
選舉執行委員會委員。
討論及通過重要的動議。
特別會員大會:修訂及通過會章或特殊動議事項。
會員如有任何討論事項欲列入會員大會議程,需於會員大會舉行前兩星期提交執行委員會秘書。
會員大會法定人數為合法會員之十分之一;其議決事項,須有出席人數過半贊同方能生效。投票時,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一票。
倘按召開會議的原訂時間半小時後,仍未足會議法定人數,會議將如常進行;其決議案會連同「會議委任書」一併交與各會員,並必須獲多於一半有表決權之會員於委任書上投票贊成,決議案方能生效。投票若正反雙方票數相同,主席可投決定性的一票。
如有二十位或以上會員聯合提出任何動議要求召開會員大會,執委會須於接獲通知後,三星期內召開「特別會員大會」;並須於會議七天前以書面通知全體會員出席及有關動議事項。
執行委員會:
「執行委員會」有幹事11 – 15人,其中家長最少佔7人,校長、副校長和教師最少佔4人。
執行委員會以互選方式選出以下委員:
主席(1人)–負責召開並主持全體會員大會及執委會會議,領導執委會推行會務的正常發展。(需由家長擔任)
副主席(2人)–輔助主席推動一切會務,於主席缺席時,執行主席職權。 (需由校方及家長分別擔任)
司庫(1人)– 處理一切收支帳目,每年需將結算交出執委會審核;並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司庫為校方委派出任)
秘書(1人)–處理一切會議記錄備案,準備有關會議議程。
助理秘書(1人)–協助秘書處理一切會議記錄備案,準備有關會議議程。
聯絡(1人)–負責聯絡會員。
康樂(1人)–負責策劃本會的一切康樂活動。
總務(1人)–負責一切總務事宜。
常務委員(最多4人)
除了當然委員外,各執委的任期俱為一年。連選得連任。
年中如有遺缺,執委會有委任某會員為執委的權力。
執委會需最少每兩月召開常務會議一次。
執委工作均為義務性質,不能支取任何薪酬。
6. 財務
本會經費用途如下:
為達成本會宗旨的一切支出。
為本會的一切經常性費用。
司庫負責彙集會費,存入指定的銀行。支取款項,支票須經主席、兩位副主席、司庫四人之中兩人簽署,方為生效。
經大會議決後,執委會有權動用本會資金,捐助學校作為獎學金、獎品或其他事項的用途;用途由校方安排。
財政年度由每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
會員大會將選出一位義務核數師,為本會每年至少核數一次。會計年度跟財政年度相同。
司庫須提交該財政年度的資產負債表,收支賬目及核數師報告供會員大會省覽。
7. 執行委員會選舉
參選資格
所有家長候選人必須為本會家長會員。
教師候選人為教師會員。
選舉委員會的組成
每年於會員大會前至少一個月,由執行委員會委任家長會員二人及學校會員二人,成為選舉委員會委員。
選舉委員會的職責
- 公佈選舉辦法及日程;
- 公佈提名細則;
- 監察候選人的宣傳活動;
- 印發選票、舉行選舉、監票、宣佈選舉結果;及
- 處理與選舉有關的投訴。
選舉委員會的解散
- 選舉委員會於每年的執行委員會選舉完成後解散。
選舉制度
每年九月,選舉委員會宣佈選舉辦法及日程,並就家長委員的空缺數目,邀請會員提名合資格的家長會員、或自薦為候選家長委員。
各競選者應於指定日期、時間內將參選表格及政綱呈交選舉委員會,經查閱後方成為合法候選人。
在同一屆任期內,同一家庭不可以有兩名或以上的成員出任執行委員。
選舉委員會須於選舉日前一星期內向全體會員公布候選人名單。
選舉採取不記名投票制,票數最高的七位獲選為下一屆執行委員。如票數相同而又超出七位獲選者名額時,則需要進行重選。
投票人為合資格之基本會員,以家庭為單位,即每一家庭只可投一票。
執行委員選出後,家長委員須於十月底前互選主席及各幹事職位,以便進行換屆交職,並將新任常委會成員名單呈交警務處社團註冊處備案。
未獲選為執行委員的候選人,可由新一屆執行委員會委任為幹事,列席執行委員會之會議,但無表決權。
年中若有執行委員中途離任,執行委員會邀請是屆選舉中落選而票數最高的候選人替補其空缺,如此類推。若無候選人替補,執行委員會會考慮邀請合適的家長會員出任幹事,列席執行委員會之會議,但無表決權。年中教師委員若有出缺,則由全體教師互選替補。執行委員會可在填補有關空缺時再進行職務調配。
各執行委員任期一年,由每年十一月一日至翌年十月三十一日止。連選可連任。
如家長候選人的數目少於或相等於家長委員的席位數目時,則候選人自動當選。餘下空缺,交由新一屆之執行委員會考慮邀請合適的家長會員出任幹事,列席執行委員會之會議,但無表決權。
假若沒有家長候選人參選,現屆的執行委員會可決定延長提名的截止日期,惟限期內仍沒有候選人參選,則該屆執行委員須連任直至新一屆委員於會員大會中當選為止。如有中途出缺,可依本章第五點辦理。
所有執行委員均為義務人員。
選舉方法
選舉採用不記名投票方式進行。
所有基本會員將在周年會員大會前最少一星期獲發選票。投票時間在發出選票後的第一個及第二個工作天進行,會員可於早上7時45分至下午4時內親臨學校投票,或吩咐其子女把選票投入投票箱內,投票箱放置於學校詢問處。
點票將於投票截止時間後隨即進行,各會員有權到場監票。凡選票選多於七人或其他不符合選舉規則的選票皆作廢票論。歡迎各會員到場監票。
獲最高票數的首七名候選家長會員,當選為新一屆執行委員會的家長委員。
候選人資料
本會將派發「候選人資料簡介」予各家長會員以供參考。
所有「參選表格」之正本均張貼於校內展板上,供會員參閱。
8. 修章程序
會章有任何修改,須於會員大會上由出席大會的過半數會員或於「會議委任書」上投票贊成通過方能生效。若要解散本會,則應獲本會出席的三份之二會員通過方能生效;而本會解散後的一切資產,經償還所有負債後,倘有盈餘,將全數捐給學校的課外活動經費。
會章每次修訂後,須由秘書於七天內以掛號信寄社團註冊處備案;若該處不於28天內提議改動,則修訂本自動生效。
9. 附錄(「家長校董選舉」機制)(##修章於2008/9/26)
本會按指引於24-4-06發函向所有家長諮詢後,訂立了家長校董選機制如下:
候選人資格:凡現就讀本校學生的家長或監護人,均可成為候選人(註1)
人數和任期:家長校董及替代家長校董各一名,任期為兩年
選舉主任:由學校委派一名教師擔任
提名參選及選舉程序:
投票日前四星期,由選舉主任發出附有提名參選表格的信件通知所有家長,有關家長校董選舉事項,如家長校董的職責、侯選人資格、空缺數目、提名參選方法、截止提名參選日期、投票日期、點票會日期及公布結果日期等。每名家長可提名本人或另外最多一位合資格的候選人參選。另參選者亦須獲其他三名家長和議才可成為候選人。
投票日前三星期為提名參選人報名截止日期,參選人經核實成為候選人後,須於三天內填寫候選人資料交選舉主任
投票日前一星期,選舉主任須向所有合資格投票的家長註發出選票及列出候選人名單或簡介的信件
投票以不記名方式進行,選舉主任會為選舉設置投票箱,家長可於投票日指定時間親臨學校或經子女把封妥的選票交班主任放入投票箱
選舉主任須於投票日後一星期內安排點票會,並邀請校長、家教會主席、家長或各候選人見證點票工作
獲得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家長校董,而獲得第二最多選票的候選人,將獲提名註冊為替代家長校董。若兩個或以上候選人得票相同,則會以抽簽決定
選舉主任在選舉工作結束後,致函所有家長,公布選舉結果,而本會須向法團校董會提名獲選的家長,出任本校的家長校董
其他
家長校董在任期內離任,出現空缺,本會須以同樣方式在三個月內進行補選
為方便行政安排,每家庭只獲分發一張選票
註1:根據教育局家長校董選舉指引
http://www.edb.gov.hk/FileManager/TC/Common/electionguide_parent(chi)_30.7.09.doc
下列情况,有關家長便沒有資格成為候選人:
候選人為本校在職教員
候選人並不符合教育條例第30條所載有關校董的註冊規定(附件一)
候選人在本法團校董會內同時出任多於一個界別的校董